以“管资本为主” 着力改组组建 “两类公司”
2019年05月20日 | 来源:中山日报 | 分类:评论理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要继续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加快推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下简称“两类公司”)试点。2018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标志着这一改革措施有了全面的路线图和实施方案。2019年3月13日,广东省政府印发《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省和各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改组组建“两类公司”,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重要举措

  自2015年开始,国务院国资委已在中央企业中开展改组组建“两类公司”试点。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在2017年加快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此后,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不断扩大改革试点主体,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时至当前,仍有很多地方国资监管部门对改组组建“两类公司”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对“管资本为主”与改组组建“两类公司”、以及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关系认识不足;对“两类公司”与国资监管机构的权责关系,以及“两类公司”的功能定位、管理模式等认识不足。由于认识不足和理解偏差导致此项改革举措迟迟不能推动、踌躇不前,或是已启动的改革方案难以落地。从改革的目的意义出发,国有企业监管从“管企业”到“管资产”再到“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就是要不断给企业注入经营活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落实“管资本为主”的转变,一方面,要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实施清单管理,落实授权和放权。另一方面,要厘清受权和承接的主体且功能定位清晰,明确为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尽管“两类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运营机制,与原先“国资委—集团公司—实体公司”的“三层架构”有相似之处,但区别还是非常明显的。首先,“两类公司”的功能定位明确为国有独资公司,这是授权的前提和基础。其次,“两类公司”之间是有严格区分的,其功能设置、投资对象、运营模式和建立方式都不同。再次,在“两类公司”中,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目标主要是服务战略引领、优化资本布局,侧重产业投资,而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目标主要是提升资本效率、提高资本回报,侧重资本流动。

  ●改组组建“两类公司”,应在监管机构和企业层面双向发力,改变“要我做”,实现“我要做”

  长期以来,国资监管机构与被监管企业似乎是一对矛盾的存在。一个要掌控,一个要放权。一个偏好安全,一个强调发展。看上去是“屁股指挥脑袋”,其实是“一家人说两家话”。殊不知,没有出资人,就没有企业;企业整没了,出资人和监管机构也没有存在的必要。推进“两类公司”改组和组建,明确功能定位,完善授权机制,规范治理结构,其根本的目的,就是让“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落到实处,让企业焕发市场竞争的活力。从国资监管机构来说,制定监管清单和责任清单,发挥“两类公司”的作用,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有利于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本配置和运营效率,更好地服务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需要。从被监管企业来说,改组组建为“两类公司”后,企业功能定位更清晰,治理结构更合理,运营模式更规范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明确。企业轻装上阵,发挥内生动力,着力提升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因此,推进“两类公司”的改建和组建,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两个层面要双向发力,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改变“要我做”,实现“我要做”,以抓住改革政策机遇,实现新一轮快速发展。

  ●以“两类公司”为载体,落实“管资本为主”,改革要有实质性转变,既要“换汤”,又要“换药”,最终以“疗效”来检验

  改革开放以来,近4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始终围绕“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进行,经历了放权让利、两权分立、股份制改革,到出资人监管从“管资产”到“管资本”的转变,改革的主要目标一直指向“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国企分类改革具有里程碑意义,解决了国有企业长期存在的定位模糊和二元目标冲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理直气壮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国企改革“三个有利于”标准的重要论述,是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举旗定向的“定海神针”和重要指引。国资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1+N政策体系非常完备,并具有实践指导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地方尤其是地市级层面的国资国企,迫切需要深化改革的战略思维、路径共识和行动自觉。既要强调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又要强调科学研判、精准发力。在“两类公司”改革试点探索过程中,央企和各地国资监管部门已经形成了许多可以借鉴的经验。实践证明,放权越早越多的省市,“两类公司”的市场化运作越成熟,国有企业改革效果越好。发展的问题只有通过发展来解决,发展始终是第一要务。发展是监管主体与客体目标管理的“最大公约数”。在改革过程中,既要“监督与约束机制”,更要“实施绩效评价”。要把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发展战略、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作为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概言之,改革需要实质性突破,结果导向,即改组组建“两类公司”既要“换汤”,又要“换药”,最终通过“疗效”检验。

  (作者系中山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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