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地气”的良法推动善治
2015年中山获得地方立法权,至今4部法规已出台,3部法规正在制定中
2018年12月21日 | 来源:中山日报 | 分类:中山画卷

  放学时家长还在上班,不少孩子只能进校外托管机构。如何让孩子放心托管?目前,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对《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并将在今年12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一次审议。

  对自己城市里的“自家事”可以有限度地“自立家规”,得益于 2015年5月28日,中山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

  获得立法权至今近4年时间里,中山市人大常委会聚焦改革发展难点,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先后出台了《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和《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共4部地方性法规,成为以“良法”引领“善治”的生动中山实践。

  进入改革开放40周年,法治建设护航新时代改革开放新征程。中山市人大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把法规的“定”和改革的“变”有机结合起来,为改革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持和保障。

  立法大事记
2015年5月28日
  中山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

2016年5月1日
  《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从我市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解决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问题,规定了我市地方性法规需要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相关的立项建议和论证程序,以及实施地方性法规、起草责任等内容。

2016年6月1日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山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2017年3月1日
  《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 》正式实施。条列旨在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促进节约用水。

2018年1月1日
  《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旨在加强电力设施保护,保障电力生产和供应的安全有序运行。

2018年
  《中山市停车场条例》已完成草案修改二稿近期将提请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12月将对《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和《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

1 积极争取地方立法权

  2014年初的中山市委全会明确提出中山将申报具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列为中山市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2014年下半年,市人大常委会成立了专项工作组,围绕争取地方立法权开展了深入调研和跟进。

  “地方立法权,是指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修改前)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中山市要争取地方立法权,在立法法作出相关修订之前,核心就是跻身“较大的市”。

  中山专项工作组在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阐述意见时认为,国务院对“较大的市”的条件没有明确规定,其主要条件不能局限于地域面积、辖区人口和经济总量,还应综合衡量城市的区位、人文、经济社会发展、法治环境和人才储备等方面的优势和影响,建议全国人大在立法法修订时予以考虑。

  2014年8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该法案(草案)拓展了可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城市范围,规定“设区的市”可赋予地方立法权 。同时,考虑到“设区的市”数量较多、地区差异较大,建议由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根据所辖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确定本省区“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遂因应此次改变适时调整了争取地方立法权的工作方向和思路。针对中山“不设区”的现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具专函给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阐明了赋予中山市地方立法权的必要性、迫切性及相关理据,恳请省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中山市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

  同年10月上旬,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研究室到中山调研法治建设,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向调研组递交了《中山市享有立法权的必要性》材料。对此调研组认为,中山市近年在法治建设上的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值得全国各地借鉴和推广,并明确表示法治国情研究室将把中山的情况和要求,以“中国社科院要报”的形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建议在立法法修订过程中切实考虑赋予中山等市地方立法权。

2 中山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

  2014年11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到广东省征求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对全国人大新一年的工作意见。在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就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与中山等市争取地方立法权工作之间存在的需要衔接的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表达了意见和建议,呼吁全国人大切实考虑中山、东莞两市的历史缘由和客观实际,对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中关于可赋予地方立法权城市范围界定作出了相应的修订完善。当年12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商请派员跟班工作的函》,要求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湛江、中山共7个市,选派法律专业干部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跟班工作,为今后从事地方立法积累经验,提高立法工作能力。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作了明确规定,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中规定,广东省没有设区的东莞市、中山市比照适用有关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有关规定。

  2015年5月28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出了关于确定中山等9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从此,中山市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

3 两大法制机构正式设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成立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大关键法制机构,是各地市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的必要条件。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法工委则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法工委日常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根据省人大地方立法条例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的规定,人大法制委员会是负责地方性法规统一审议工作的人大专门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必须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随着当年5月22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正式任命冯镜华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首任主任,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制人员已逐步到位。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设综合科、备案审查科和法规科三个科室,8个编制,到岗的三名科长均为硕士学位,当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全市遴选,全部到位。

  要依法依规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尤其是要确保年内制定中山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成立人大法制委员会也十分迫切。2015年7月30日,中山市第十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召开。根据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及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经市委批准,中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法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和委员8人组成。最终经表决,中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正式诞生。

4 四部地方性法规诞生

  为承接和行使好立法权,中山还是蛮“拼”的。2016年6月1日,中山首部地方性法规 《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这是《立法法》修改后,在水环境领域全国首部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在出台《中山市水环境保护条例》后,中山又先后出台并实施《中山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中山市供水用水条例》和《中山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广泛听取民众关于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首先是从民意调查收集立法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中山市地方立法研究院, 对地方立法课题开展研究,向市民征集意见,并形成了 《中山市地方立法课题调研报告》,收集了市民对中山市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供市人大常委会参考。其次,从民意了解立法需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工作要求为 “最急需原则、最大共识原则、 最具地方特色原则”三个原则,市人大常委会在确定立法项目时,积极回应群众关切的热点。

  为保证立法质量,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市人大常委会始终贯穿处理好立法与党委、省人大常委会、政府部门、第三方以及内部规范等五个方面关系,充分发挥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确保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和谐善治的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目前,中山市人大常委会还有3部地方性法规正在制定中,其中《中山市停车场条例》已完成草案修改二稿近期将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中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将和《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在12月进行第一次审议。

人物访谈

人民有所呼 立法有所应——访中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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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在您看来,什么样的地方性法规才算得上一部符合地方实际的“良法”?

    ●冯镜华: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至少应达到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体现合法性要求;二是符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三是体现人民意志。为此,必须做到依法、科学、民主立法。在立法过程中,中山市人大常委会一直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立开门之法;增强针对性,立精品之法;符合中山特色,立良善之法。

    ○记者: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做到贴近人民群众,通过立法来解决人民群众碰到的难题?

    ●冯镜华: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民有所需,法有所为。为了让我们的立法调研更接地气,一直以来,我们的调研重心不断下沉,避免调研活动浮于表面,努力增强立法调研时效。比如说,为了让《中山市停车场条例》更贴近民生,真正解决群众停车难、停车乱的问题,我们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和镇区工作人员下到社区,与群众面对面地交流。专门针对老旧小区停车泊位设置条件和程序等问题,了解群众的真实意愿和实际需求,把握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使条例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包括现在正在修改的《中山市未成年人托管服务条例(草案)》,我们也通过深入调研,听取各方声音,力求能在立法过程中更贴近群众,通过立法解决这一涉及所有中山老百姓最关心的孩子课后托管问题。

    ○记者:未来,我们怎么在立法中进一步突出中山地方特色?

    ●冯镜华:地方立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用地方立法的形式,弥补国家立法的不足,反映地方的需求,规范地方的行为,从而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地方立法如果无法体现地方需求,无法解决本地实际,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了。因此,地方立法要有特色,做到立法精细化,提升地方法规质量的内在要求。在体现地方特色方面,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实践中,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科学立项,民主立法,着实制定了具有中山地方特色、有较高质量、有较大影响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法规突出了中山的地方特色,实施效果凸显。当前,国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中山作为粤港澳大湾区重要一极,未来在立法方面要有所创新,为中山的“五位一体”发展提供新的法制保障,为中山和粤港澳大湾区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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